第一條 目的
校企合作是學校辦學優良傳統和特色的重要體現,是提高學校辦學實力的重要途徑。為加快校企合作建設,促進教學、科研水平全面提升,帶動招生、就業良性循環,適應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需要,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適用
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學校與國(境)內的企業在招生、就業、人才培養、實踐教學、科研、技術服務、培訓、文化建設等環節或領域開展的合作(以下簡稱校企合作)。
第三條 機構
學校招生就業科下成立校企合作辦公室,其主要職責是:
1. 協調校內合作單位與企業的合作關系;
2. 負責重大校企合作項目的運作及管理;
3. 負責校企合作項目的合理管理及統計、總結等工作;
4. 負責對校內合作單位工作的考核、評價,檢查履行約實施情況;
5. 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經費的管理;
6. 負責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項。
第二章 合 作
第四條 條件
(一)合作企業的基本條件
校企合作的企業一般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,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較好的業績,具有較高的合作誠信度。
(二)合作項目的基本條件
促進教學、科研水平提升,帶動招生、就業良性循環,適應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需要。
(三)不予引進的校企合作項目的范圍
1、擬引進的校企合作項目中含有國家或行業協會明令禁止的設備、材料、工藝、技術;
2、單純進行商業性生產經營;
3、有關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條 審批
(一) 立項
有關部門需向校企合作辦申請,辦理立項手續。
(二)審查
由校企合作辦對校企合作項目進行審查
(三)批準
校企合作項目經校企合作辦審查后,提交學校主管校長審定,并由分管校領導代表學校簽署后方有效。
第三章 管理
第六條 日常管理
校內合作單位每個季度末向校企合作辦上報校企合作工作總結,及時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問題。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簽訂的協議應及時交校企合作辦備案登記。
第七條 年度效益評價和周期評估工作
校企合作項目應堅持年度效益評價和周期性評估工作制度。
(一)、校企合作項目的年度效益評價
校企合作單位應對合作項目的利弊考量、人才培養、服務收入、功能利用等情況進行年度效益評價,并按照合同(協議)規定檢查合同履行情況,于當年12月30前報校企合作辦。
(二)、校企合作項目的周期性評估制度
合同期限在3年(含3年)以上的合作項目,合作中期由校內合作單位申請,校企合作辦組織周期評估工作,全面審查合同履行情況。
第八條 資產管理
校企合作項目實施期間,校內合作單位應明確合同(協議)所設計的固定資產的權屬,并明列儀器設備清單。屬合作企業承諾或書面約定贈予學校的儀器設備,應辦理入帳手續。
第九條 獎勵及懲罰
(一)獎勵
校企合作辦每年召開總結會,對當年的校企合作進行總結,對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。
(二)懲罰
任何個人不得擅自以學校名義私下與企業進行合作,否則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,由此產生的后果有責任人自行承擔。
對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辦事,部門或個人,由學校通報批評;對由于工作部分責任,以權謀私,給學校造成損失的部門或個人,學校給予相應處分或進行經濟處罰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二條 學校與國(境)內的事業、社會團體、政府部門等單位的開展的合作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,并由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校企合作辦公室
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(修訂)